喬子軒
  征收滯納金屬執行罰乃間接強制,對此,我國2012年施行的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,行政機關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,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,行政機關可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。從條文本意看,對逾期繳納汽車路橋通行費的,規定征收一定比例滯納金於法有據,不是憑空增加車主通行負擔。按性質,征收滯納金,收錢也不是真正目的,其真正目的是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繳費義務。
  由是觀之,征收滯納金是合法的,目的也是善意的。然無論目的多麼光明正大,都應經受手段適當性的法律審查。反觀一些地方的規定,按日征收倒無可非議,逾期一日征收千分之二的比例也在可接受範圍,可僅規定征收比例,不限制上限就既不合理,又不合法了。
  一方面,如此征收,不可避免地出現滯納金滾雪球式急劇膨脹的現象,不但會加劇征收惰性,還會導致出現“天價滯納金”,最終可能因滯納金畸高,倒逼有些人採取各種措施甚至極端措施,對抗滯納金執行,嚴重損害執法權威。在過往實踐中,“天價滯納金”已屢見不鮮。另一方面,汽車路橋通行費征收滯納金,違反行政強製法“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”之規定,也就是說,征收滯納金有上限規定,即應收汽車路橋通行費用。
  行政強製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,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法理,地方規定不得與行政強製法抵觸,故而筆者建議,一些有此類情況的省市對照行政強製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,重新審視現有規定,不合規定、有悖法律的要堅決修正,萬萬不能出現依違法之法執法的尷尬現象。
  (作者單位: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)  (原標題:征收滯納金上要封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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